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与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川17执78号
判决日期:2016-07-21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与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达中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达州市正泓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刘玲、陈淑丽、吴尚连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财产所在地在通川区人民法院辖区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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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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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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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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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