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鄂1321执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5-07
法院: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03民初2701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给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根据(2016)鄂13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金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清偿申请人湖北盈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700元。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本案从随州市曾都区人法院移送本院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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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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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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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