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吴宝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津0103执保字355号
判决日期:2017-05-12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吴宝英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宝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71中存款1415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