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6)皖13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16-07-14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城北支行15×××95、15×××89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行36×××76账户上的存款计2xx0万元。申请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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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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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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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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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