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王俊泽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廊民二终字第129号
判决日期:2014-05-12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了(2012)大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建、刘宝华与被上诉人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邢少文、边文娟以及被上诉人吕留站的委托代理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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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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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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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