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源全日科技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1625执7号
判决日期:2018-04-28
法院:东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全日科技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何伟光、曾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62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告河源全日科技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全日科技太阳能有限公司、何伟光、曾惠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502万元及利息。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提被执行人在东源县新丰江库区移民工作局的工程款12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东源县友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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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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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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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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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