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武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路建设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S302线巴中市城区过境线项目经理部、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太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川1902民初253号
判决日期:2016-07-06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武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路建设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S302线巴中市城区过境线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攀路建设公司巴中项目经理部)、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劳务公司)、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川水利工程公司)、郭太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委托代理人蒲德及被告攀路建设公司、攀路建设公司巴中项目部、卓达劳务公司、西川水利工程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俄国,被告郭太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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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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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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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