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菊等56人与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湘07行初109号
判决日期:2018-04-2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菊等56人诉被告澧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告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任菊、杨金荣、聂长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巍、陶朦朦、李霞、冯晓辉、刘恺,被告县政府副县长王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武、胡一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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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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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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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