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常立民终字第32号
判决日期:2014-05-0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470-1号民事裁定,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不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等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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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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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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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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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