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神来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建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广法民终字第639号
判决日期:2015-09-02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神来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神来醉公司)因与陈建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管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陈建蓉持有的合同书关于管辖的约定系其私自修改,一审认定该修改行为系上诉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为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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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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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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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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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