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桂、单世伟等与赵恺、蒋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0111民初3151号
判决日期:2016-07-05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之桂、单世伟、单晓庆诉被告赵恺、蒋鹏、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祥于2016年5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桂、单世伟、单晓庆的委托代理人单红星、余艳萍以及单世伟,被告赵恺的委托代理人徐效国,被告蒋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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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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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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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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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