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1759号
判决日期:2014-05-0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锐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佳拍卖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锐佳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从科,被上诉人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国、付文鹏,原审第三人成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柏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