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正江与张本堂、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1号
判决日期:2014-05-06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正江与被告张本堂、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正江及委托代理人齐兴茂、被告张本堂的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