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凤(并案原告)与晋城王台科工贸有限公司(并案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晋0502民初2414号
判决日期:2017-05-06
法院: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九凤诉被告王台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6)晋0502民初2414号。原告王台公司诉被告张九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案号为(2016)晋0502民初2446号。以上当事人均不服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晋市劳人仲裁字(2016)第11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原告(并案被告)张九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军、韩燕妮,被告(并案原告)王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新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