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乱刚、李建民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184刑初175号
判决日期:2017-05-06
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乱刚、李建民、计占、沈旭华、刘新明、王领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乱刚及其辩护人张娜、李建民、计占、沈旭华、刘新明、王领然及其辩护人陈斌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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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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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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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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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