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启霞、栾启凤、栾启明诉被告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辽1204民初543号
判决日期:2018-04-26
法院: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栾启霞、栾启凤、栾启明诉被告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发电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瑞峰、被告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浩的委托代理人谢锐、王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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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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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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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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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