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与沈宝松、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杭江民初字第370号
判决日期:2016-06-30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飞诉被告沈宝松、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泉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越城支公司)、孟言副、宁波兴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吕美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晁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飞的委托代理人包安民、被告沈宝松的委托代理人段小会、被告益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孝富、被告平安财保越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玮、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秉忠、被告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跃平、被告吕美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言副、兴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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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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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