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建平、赵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阿民一终字第24号
判决日期:2015-08-2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盟公路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袁静,被上诉人常建平及委托代理人彭佩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赵小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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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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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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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