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兰州和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东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兰行初字第50号
判决日期:2015-08-04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兰州输气分公司诉被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东乡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甘行辖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兰州输气分公司以本案两个第三人马忠明、马一洒给已拆除了各自的违法建筑,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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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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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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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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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