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晋0106民初3833号
判决日期:2018-04-23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第三人介休市聚兴养殖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赵艳琴,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介休市聚兴养殖加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