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0110民初3359号
判决日期:2016-06-23
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地为被告住所地,被告的住所地已于2009年11月30日变更为哈尔滨市开发区松花路与江南中环路东北交口;2011年7月22日,办公地点变更为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松花路88号;2012年9月3日,办公地址变更为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以上地址均在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