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怡景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8265号
判决日期:2013-11-27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牌号为粤CJN918丰田大霸王一台及牌号为粤CJN916江淮瑞风商务车一台;确定被执行人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句容怡景湾度假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号泸A31588林肯车及调拨布草的价款共计341800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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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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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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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