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鹏等职务侵占等犯罪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4)吉中刑终字第2号
判决日期:2014-04-14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大鹏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君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彦春犯诈骗罪,被告人张巍、李亚清、杨廷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刘大鹏、李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佳、康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大鹏及其辩护人李彦新,上诉人李君及其辩护人王兴会、段春红,原审被告人陈彦春、张巍、李亚清、杨廷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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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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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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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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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