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冀0392执14号
判决日期:2016-06-20
法院: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5)秦新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工程款13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7元、案件受理费95元,并应负担执行费98元。但被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张国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有银行存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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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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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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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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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