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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郭春
联系方式:0471-6589150
注册时间:2000-01-27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内蒙古石油销售分公司综合办公楼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脂的销售;车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经销食品,烟;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除专营),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美容装饰;农用化肥经营;沥青、轮胎销售;电子称重服务;文化体育用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生用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劳保用品的零售;广告业务;汽车清洗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销售、住宿(凭许可经营)、报纸期刊图书的零售、音像制品经营、三类汽车维修(凭许可经营)、纺织服装、充值卡的零售;彩票代理销售、代理收取水电公共事业费、票务代理;道路运输、运输代理、车辆过秤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第二类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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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与郭景峰、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内01民终208号         判决日期:2018-04-1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景峰、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回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函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回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提起再审。2015年10月20日,原审原告郭景峰申请追加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为本案共同被告,201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抚顺蒙申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1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依职权追加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忠、王永胜、被上诉人郭景峰的委托代理人柴艺、叶文娟、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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