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与郭景峰、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内01民终208号
判决日期:2018-04-1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景峰、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回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函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回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提起再审。2015年10月20日,原审原告郭景峰申请追加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为本案共同被告,201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抚顺蒙申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1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依职权追加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5)回民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忠、王永胜、被上诉人郭景峰的委托代理人柴艺、叶文娟、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彬彬、抚顺蒙申石化产品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