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春红、崔长春与靳光利、李修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3民终402号
判决日期:2016-06-16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靳光利、李修桥、靳秀平因与被上诉人崔长春、崔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光利、李修桥及委托代理人孙仲伟,被上诉人崔春红的委托代理人胡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