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城、王亚非等与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丰执异字第26、27、28号
判决日期:2015-07-21
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行丰县支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号为3290,裁定冻结20万元,实际冻结18311元。2015年5月25日,案外人刘长城、王亚非、刘国梁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上述款项的执行,并将款项予以返还。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心红、审判员赵志勇、人民陪审员吴贤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到王腾宇申请执行的(2015)丰执字第770号、张继忠申请执行的(2015)丰执字第45号,我院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合并审查。异议人刘长城、王亚非、刘国梁、被执行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其余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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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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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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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