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丁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1603刑初10号
判决日期:2016-06-13
法院: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丁某、吴某、张某甲、朱某、陈某、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以沾检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良、张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丁某、吴某、张某甲、朱某、陈某、张某乙及辩护人谭红军、孙建新、杜峰、李杰、王洳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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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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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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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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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