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刘场与李家玉 、王三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16民终552号
判决日期:2016-06-14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刘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家玉、王三炳、倪龙兴、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三泰公司)、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城广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刘场的委托代理人于腾飞、被上诉人鹿邑三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明明,蒙城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家玉、王三炳、倪龙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