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小军、齐永强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207刑初183号
判决日期:2018-04-14
法院: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银小军、齐永强、曹海旺、银炯、孙南、陈龙、付超、周永峰、付二宝、李二元、曹斌、张海全、王石根、刘振平、刘江、王鹿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银小军、齐永强、曹海旺、银炯、孙南、陈龙、付超、周永峰、付二宝、李二元、曹斌、张海全、王石根、刘振平、刘江、王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