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某、李梦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8号
判决日期:2013-10-14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李梦瑶、尹立仿、王秀荣、康康、合肥市冠捷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该法第一百七十四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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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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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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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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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