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梦芝、韦胤璠、韦胤瑜、韦胤气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3)环行初字第17号
判决日期:2013-10-11
法院: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梦芝、韦胤璠、韦胤瑜、韦胤气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梦芝、韦胤璠、韦胤瑜、韦胤气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国娴、潘岚、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谭江明及其诉讼代理人覃旭日、谭合举、第三人覃照雅(其本人不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周小雄、韦津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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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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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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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