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学景等十一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8号
判决日期:2014-03-28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学景、郑某某、张艳国、宁明媛、王俊玲、梁玉平、张维民、周运生、张艳芹、张和平、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运生、梁玉平、张维民、张和平、宁明媛、张艳国、张艳芹、王俊玲、郑某某、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未提出异议,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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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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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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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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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