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李秀丽、杜希禹、李瑞英、杜治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庆中民再字第7号
判决日期:2015-07-15
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希禹。系杜松泰父亲、李秀丽公公。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英。系杜松泰母亲、李秀丽婆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治霖。系杜松泰、李秀丽儿子。以上三被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秀丽。特别代理。申诉人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峰制药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秀丽、杜希禹、李瑞英、杜治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90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西峰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旭健、任率前及被申诉人杜希禹、李瑞英、杜治霖的委托代理人李秀丽,被申诉人李秀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苟存科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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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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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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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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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