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彭州民初字第2400号
判决日期:2013-09-30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洪诉被告王洪军、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洪的委托代理人胡成伟、被告王洪军、被告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彭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电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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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