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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工程建设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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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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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军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公司、乌兰浩特市建设局、乌兰浩特市规划局、乌兰浩特市工程建设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乌民初字第3316号         判决日期:2016-06-10         法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军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兴安供电公司)、乌兰浩特市建设局、乌兰浩特市规划局、乌兰浩特市工程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军的委托代理人赵淑军、刘伟芳,被告兴安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富国、刘渊博,被告乌兰浩特市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金德,被告乌兰浩特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思丰,被告乌兰浩特市工程建设管理站委托代理人牛贺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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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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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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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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