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卫国与薛琨鹏、孟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三民初字第19号
判决日期:2014-03-24
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卫国与被告薛琨鹏、被告孟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海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亚欣、被告孟旭和被告薛琨鹏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鉴定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