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平、潘业平等与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8民终754号
判决日期:2016-06-06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蒋永平、潘业平、张尧舜、丁承惠(以下简称蒋永平等四人)与上诉人杭州申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海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阴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蒋永平等四人与申华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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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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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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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