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斌与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四环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32-1号
判决日期:2016-06-06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斌被告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四环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6年6月6日,原告李淑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1万元并要求撤回对被告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四环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