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陕0402执恢169号
判决日期:2018-04-09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苏某某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原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苏某某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底的伤残津贴50430.8元,2016年6月起按2893.2元/月执行,并遇政策调整时变动,直至苏某某取得咸阳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支付的伤残津贴为止;二、被告(原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苏某某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底的护理费20635.43元,2016年6月起按1146.23元/月执行,并逐年按照上一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直至苏某某取得咸阳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支付的护理费为止。诉讼费共计20元,由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津贴及护理费共计39760.11元。本案执行费7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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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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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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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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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