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804民初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告吴国玉、刘鹏成、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0804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18-04-09
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告吴国玉、刘鹏成、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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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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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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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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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