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金与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温瓯民初字第1357号
判决日期:2016-06-03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凡金为与被告温州瓯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厦公司)、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处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三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温瓯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案卷后,认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故报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浙温立他字第7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9月2日重新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凡金的委托代理人朱浙宁,被告瓯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忠凯,被告三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仰余、郑超黎,被告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卫国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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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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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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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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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