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402民初114号
判决日期:2018-04-06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华与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乌敦套海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乌敦套海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被告泰康养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世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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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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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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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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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