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温管厂与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宁0104民初2074号
判决日期:2018-04-04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温管厂与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6日,本院依据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温管厂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604289.4元的财产。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温管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德、苏磊,被告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被告宁夏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晓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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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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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