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安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983民初4683号
判决日期:2018-04-03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林安与被告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电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显公司)、汪心迎、汪心利、郝秀霞、杜爱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了(2016)鲁098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华显公司、汪心迎、汪心利、郝秀霞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鲁09民终2178号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梅、王世国,被告华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峰,被告核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被告华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洪,被告汪心迎,被告汪心迎、汪心利、郝秀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被告杜爱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心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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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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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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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