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创、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军寨水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5民终154号
判决日期:2018-04-03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林创、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军寨水电站(以下简称将军寨水电站)与被上诉人当阳市育溪兴农水电站(以下简称兴农水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星、上诉人将军寨水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生、涂雪峰,被上诉人兴农水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凡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