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均霖与长春市第七十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吉0103民初858号
判决日期:2016-05-27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均霖与被告长春市第七十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均霖法定代理人姜忠明、委托代理人马可,被告长春市第七十二中学委托代理人向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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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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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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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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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