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银、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等与卢新礼、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宁04民终32号
判决日期:2018-03-30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龙登银、宁夏陆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宇装饰公司)、固原市原州区顺和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顺和租赁部)、王军峰因与被上诉人卢新礼及原审被告固原泰合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登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安,上诉人陆宇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上诉人顺和租赁部、王军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被上诉人卢新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霞,原审被告泰合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满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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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