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陕0628执131号
判决日期:2018-03-30
法院: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3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宝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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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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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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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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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