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翔、浙江商旅国际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黔03民再9号
判决日期:2018-03-30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彭俊翔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商旅国际客运有限公司、郑宗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1942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黔民申179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彭俊翔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贤芳,被申请人浙江商旅国际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族刚到庭参加诉讼。郑宗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3-30